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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 保障自主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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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【本刊訊】一位六十五歲的女士偕女兒到臺北榮總新竹分院家庭醫學科門診,表示最近剛被診斷出患有「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」(俗稱漸凍人),明白最後會進展到完全無法動彈、面臨臥床。她希望人生最後一段日子能夠過得有尊嚴,但不知道要怎麼做?也不了解安寧療護的意義。該院家醫科醫師張瓊文建議她和女兒預約該院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」。
 近年來,越來越多人開始關注自身權益;隨著觀念開放,「死亡」話題也不再是禁忌。許多人開始認同,在自己身體健康時,把身後事安排好,此舉也可減少下一代的負擔。
 民國一○八年一月,我國開始施行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這是臺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,也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。預立醫療決定書,一定要在本人心智清楚、具有行為能力時,才可以簽立。若病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,也不能由家屬代為簽立。
 在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尚未施行前,許多末期病患會簽立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,兩者有何不同?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的適用對象,僅限於末期病人,且僅能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等維生醫療;而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將適用對象擴大至五種狀況,包含: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的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、其他經中央疾管機關公告之疾病,且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插管、壓胸、電擊、洗腎、抗生素等維持生命的治療,及人工營養/流體餵養(靜脈注射、鼻胃管…)。
 另外,許多人擔心,若簽立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是不是只要送到醫院都不要救了?答案是否定的,病人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符合條件,且會診安寧緩和醫療團隊確認後,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才能夠啟動。
 張瓊文醫師表示,歡迎民眾到醫院預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」,由醫療人員說明,當完成諮商,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上傳到健保卡內註記,這份文件就具有法律效力,保障自己的權益!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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